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鼎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23民初754号
原告: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鼎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鼎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2018年4月9日,原告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左锋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