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彬县桑梓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27民初703号
原告: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彬县桑梓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彬县桑梓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武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