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7437号
原告: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051593678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喜,男,系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延安林草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虎头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JDX59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延安林草蜂业有限公司宜川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苗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30MA6YJWHG9M。
负责人:***。
原告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林草蜂业有限公司、延安林草蜂业有限公司宜川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西安硕鑫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卜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