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8952号
原告: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新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