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生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802民初9810号 申请人:安徽生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生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生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并冻结其银行存款3402538.74元。申请人安徽生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生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2538.7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安徽生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