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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凯澳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0102民初7408号 起诉人:,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观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5年7月15日收到起诉人陈某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向起诉人陈某支付劳务费48590元及逾期利息36728.37元(计算方法:以本金4859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15.4%,自2020年9月5日暂计至2025年7月7日的利息为36728.37元,此后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公告费(如有)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6日,被起诉人分包了广西某有限公司位于南宁市秀厢大道199号的金源城四期二组团商业综合体幕墙装饰工程,并签订《金源城四期二组团商业综合体幕墙装饰工程合同》。2019年12月22日,被起诉人承包广西某有限公司位于南宁市良庆区的“南宁某、幕墙制作及安装工程”,并签订《南宁某、幕墙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被起诉人于2020年3月雇请起诉人为其前述两个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工作岗位为施工员,起诉人为其提供劳务至2020年8月。2020年9月5日,被起诉人向起诉人出具《某甲有限公司——项目人员劳务工资表》,确认:2020年3月-8月期间被起诉人在前述两个项目中尚欠起诉人劳务费48590元,被起诉人因资金回流紧张,承诺于2023年8月份付清上述劳务费。如提前还清,不计利息,如不能及时还清逾期利息自签字之日记起,利率按银行4倍计算。但至今,被起诉人一直未能支付尚欠劳务费。为此,起诉人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起诉人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起诉人的住所地,被起诉人某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合同履行地,起诉人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就合同履行地进行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起诉人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被起诉人的住所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均不在本院司法所辖范围,因此,不论本案的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还是其他标的,本院对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纠纷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