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6893号
原告:青岛新世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烟台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创优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新世宇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纽恩泰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青岛新世宇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新世宇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