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民初6408号
原告:青岛新世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烟台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嘉信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文化东路13号1号楼1**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岛新世宇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嘉信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新世宇咨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新世宇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青岛新世宇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