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缆研究所有限公司

上海电缆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昌久运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4276号
原告:上海电缆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竹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忠,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昌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陶永兴。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负责人:石洪山。
原告上海电缆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昌久运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电缆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预缴本案诉讼费,本院通知其缴纳,其仍未缴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电缆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星
书 记 员  沈世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