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802民初1938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吉康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与被告荆门市吉康药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莉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