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碧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碧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395号
申请人:南京碧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开发区高科十路3号。
法定代表人:甘澍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续丹,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立,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0号3号楼15层1506。
法定代表人:王长荣。
申请人南京碧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盾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邦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碧盾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万邦达公司名下价值610470元的财产。碧盾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碧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047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72.35元,由申请人南京碧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