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执18811、1881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公路524号504。
法定代表人吴晓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007541539G。
法定代表人汤署葵。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海雅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龙平西路28号首创八意府6栋1-4楼、7栋1-2楼。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海雅百货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0341.6元及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2370元及本案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受理费2370元、执行费1705.12元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或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措施;
二、本院作出(2017)粤0307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庆山
审判员 李哲海
执行员 林俊燕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贺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