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财保3645号
申请人:宜兴市惠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15幢1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7630355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山新产业园湖光路1号1-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752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宜兴市惠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众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5万元,并由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惠众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惠众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