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惠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82民初12576号 原告:宜兴市惠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6号中国宜兴国际环保城15幢1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7630355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山新产业园湖光路1号1-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752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兴市惠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众公司)与被告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惠众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惠众公司申请撤诉,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惠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411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342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1770元,由惠众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