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25民初3386号
原告: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752XM,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蜀山新产业园湖光路1号1-10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25066451314B,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关镇滨河路西段。
负责人:***,局长。
原告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