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显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科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6民终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路西侧金域华府写字楼1-2101。
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科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新联村十一组9号。
法定代表人:张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忠庆,江苏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学彬,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科南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2民初10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显闰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五、八项,依法改判支持本公司一审诉讼请求,驳回科南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科南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本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关键是本公司在案涉废水处理工程的设计、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中,是否需要考虑待处理废水为高温废水这一因素。由于该事项系环保专业领域内的技术问题,一审中进行了司法鉴定,第一次鉴定结论明确本公司设计、施工的方案可行,符合行业规范要求,无需考虑水温因素。本公司虽为技术优势方,但对于污水处理方案的设计、施工必须按照共同确定的进水水质为基础,水质应依据合同约定判断。虽然《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明确提出存在高温废水因素,但这与合同约定的进水水质完全不同。科南公司的工艺发生改变,没有告知本公司,前后水质差别巨大,《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与施工合同没有因果关系。本公司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并无过错,废水降温或能源回收并不包含在合同价款内。2.评估的整改费用为43万元,其中包含热交换器3.5万元,冷却塔2.5万元,中间池12万元等,这些均是对高温水降温的设备,此部分费用并非合同之内的项目,不应由本公司承担。3.本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根据第一次鉴定,本公司设计的污水处理工程基本可行,虽有瑕疵但可补救。4.第一次鉴定结论对本公司有利,此次鉴定费用应当由科南公司负担。第二次鉴定主要解决高温费水的处理问题,以及部分瑕疵的补救,鉴定费用也不应由本公司负担。5.本公司一审反诉请求科南公司支付其逾期付款导致的违约金、增加的工程款220100元的诉讼请求。增加的工程一审已查明,一审却驳回本公司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一审未考虑科南公司违约给本公司带来的损失和增加投入,显失公平。
科南公司辩称,1.本公司的生产工序和污水产生流程表明案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是纺织高温废水,而不是常温废水。2.显闰公司为履行合同,对常温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整改而添置的冷却塔、中间池等设备不属于合同外新增加的设备,而是因其设计、施工不符合环评报告与双方合同要求而应当采购的设备,这部分采购费用应在其合同义务范围内。3.因显闰公司设计、施工背离合同目的,工程迟迟不能验收合格交付本公司使用,为证明其过错二次司法鉴定是必须的,相应鉴定费用应当由显闰公司负担。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科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科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污水处理工程合同》,判令显闰公司撤场;2.判决显闰公司撤场前将其安装的、尚未投入使用即己损坏的清水池、兼氧池、水解池、一体化膜池予以修复,并将伪劣电动机予以更换;3.判决显闰公司向科南公司支付违约金1140800元,并赔偿因另行聘请第三方整改所造成的损失379567.50元(因案涉工程没有如期投入使用造成的经济损失将另行主张);4.判决显闰公司向科南公司开具己经付款的53万元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判决显闰公司赔偿诉讼保全费损失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损失3040元;6.诉讼费用由显闰公司负担。一审审理中,科南公司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损失379567.5元,变更为430000元,并增加鉴定费150000元。显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科南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390000元及违约金(以39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日5‰计算)。2.判令科南公司支付增加工程款2201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日5‰计算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科南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科南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新型纺织面料研发;布、针纺织品、床上用品生产、销售;纺织专用设备制造;面纱、化纤混纺纱、纺织机械配件销售。显闰公司于1998年12月22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承接环保工程、市政工程、机电工程、生态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营;环境影响评价等。
2017年10月,显闰公司为科南公司编制汽车内饰布《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国环评证乙第2132号)。环评报告中第5章建设项目工程分析(P19)载明的5.1扩建项目运营期工艺流程为外购涤纶长丝、大圆机织布、高温缸水洗、定型、打卷、成品,其中高温缸水洗部分说明为:经大圆织机织好的布进入高温高压溢流水洗缸进行水洗,水中添加定量的助剂螯合分散剂、除油剂、柔软剂等,高温缸利用南通耀发纺织有限公司生产的蒸汽进行加热,加热至90℃,该过程会产生废水。
2017年11月,显闰公司为科南公司编制纺织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第2.1.2(P4)进水、出水水质载明,根据业主提供废水水质、环评资料、同时参考同行类企业进水水质,确定废水水质指标。
2017年12月12日,如皋市行政审批局作出皋行审环表复【2017】171号关于对科南公司扩建汽车内饰布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批复科南公司扩建汽车内饰布生产项目(年产汽车内饰布3000t)在评价地点(××村××)建设具备环境可行性。要求实行雨污分流。水洗生产废水部分回用,剩余生产废水须处理达到《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2中间接排放标准,排入污水管网,委托如皋市磨头镇新联污水处理站进行深度处理。
2017年12月16日,科南公司(甲方)与显闰公司(乙方)签订污水处理工程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100t/d纺织废水处理工程。工程性质:废水处理工程设计、设备供应、安装及调试,承包方式:交钥匙工程(不含土建),工程规模:废水处理排放按100m3/d,工程造价:废水处理工程设备部分总造价920000元(17%增值税发票)。甲方责任范围:甲方确认该项目废水平均水量、水质条件为:水进水水质:污染源:纺织废水进水,废水量(m3/d):100,污染物:COD1500、SS477、BOD5483、PH10-13。甲方负责该项目有关文件和资料的报批、审查,并负责及时组织环保验收工作(一次检测合格,费用由甲方负责;付一次检测不合格,二次检测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根据合同中规定付款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等。乙方责任范围:乙方承担甲方委托的该废水处理工程设计、配套设备供应、设备安装及系统调试,确保达标排放,通过环保部门验收。乙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废水水质、水量下,系统正常运行,出水满足回用水标准(具体按环评证乙字第2131号为准),水出水水质:污染源:纺织废水进水,废水量(m3/d)≤100,污染物:COD≤60、SS≤30、BOD5≤15、PH6.5-8.5。乙方所提供的设备经甲方根据设计方案验收确认,若出现不合格产品,乙方负责更换,使之完善。乙方负责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有关设计进行废水处理工程的设备安装及工艺系统安装,负责系统调试。乙方负责提供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以利于甲方验收和备案。乙方负责对该项目的标准件设备系统提供一年保修(电机类),对该项目的主体非标池体提供十年保修。工程总工期为55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其中土建工期由业主方确定,且不影响乙方设备安装,乙方负责工程图纸设计周期为5个工作日,设备制作周期为30天,设备安装周期为20天,乙方负责设备及系统调试,自调试之日起一年内为保修期。施工过程中如遇工程量增减,甲乙双方均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结算时予以增减。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20%作为施工预付款。乙方主体设备到场后三天内,支付工程款的30%,乙方施工、调试完毕,经甲方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40%,工程质保金取合同款的10%,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如乙方负责的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无偿修理和返工。施工过程中变更、停建、缓建、逾期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确非乙方造成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经双方协商,依据各方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验收不合格时,乙方应以不影响甲方正常生产为前提及时完善和改进治理工程直至合格,工程因此改造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若因甲方工程款的拖欠造成工程的延期,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乙方须付给乙方工程款滞纳金,每日以工程款的5‰计。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的延期或停工,乙方应以工程款日5‰赔偿甲方。本工程附件为《污水处理工程方案》。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以上合同签订后,显闰公司进场施工。科南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18日、2018年1月22日向显闰公司付款180000元、350000元,合计付款530000元。余款未付,显闰公司亦未就以上已付款开具发票。
2018年2月5日,案涉合同所涉设备安装完毕。后科南公司通知显闰公司进行设备调试,调试结果未能达到合同约定出水水质。2018年5月21日,科南公司向显闰公司寄送关于尽快履行合同的函,显闰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收到该函,并于当日向科南公司回函。后双方就案涉工程未能调试的原因及整改方案进行多次沟通。2018年9月,显闰公司就案涉合同制定纺织污水处理整改方案设计方案。设计方案中水进水水质修正为:CODcr≤2000、SS≤850、BOD5≤800、石油类≤15、PH6-7、水温≤75℃。后显闰公司按照该整改设计方案施工,但仍未达到合同约定出水水质。
2018年10月13日,科南公司向显闰公司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由于贵司设计存在严重缺陷、配套设备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等原因导致该工程至今不能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贵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拖延了工期,并给我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鉴于贵司没有能力继续完成上述工程,并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现通知自2018年10月18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污水处理工程合同书,要求贵司在2018年10月18日安排人员与我方共同检查确认贵司已完成的工程量,要求贵司人员在2018年10月18日前完全撤出施工现场,双方之间的遗留问题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妥善解决。
显闰公司收到该解除通知后,于2018年10月17日出具法人委托授权书,授权刘外兵到科南公司处完成工程量检查确认事宜。2018年10月18日,双方对因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确认,并签署工程量确认单。
2018年10月25日,科南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一审审理中,经显闰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江苏省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对显闰公司设计的《纺织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行业规范、案涉工程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要求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9月1日,该中心作出技术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关于对废水工程概况及评估载明:……(三)设计进水水质在废水处理工程设计中,如果水温未列入进水水质指标中,通常就认为是常温,即与环境温度基本一致。PH也是一项重要的进水水质指标,若进水PH发生变化,通常由于废水产生工序的工艺条件发生了变化而引起,则亦意味着进水水质会与原工况下有诸多内在变化,这会对废水达标处理产生影响。……(五)工艺流程,本项目的废水处理本质上是一种工艺脱油废水的处理。设计的废水处理工艺采用“物化除油去除SS处理+生化去除COD的处理”二段处理工艺,工艺流程基本是合理可行的。但是该工艺只是用于常温废水,对于高温废水,则由于水温过高会对处理系统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工作……废水的高温是使整个工艺不能正常运行的关键因素,从而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处理要求……(六)各处理单元的评估1.水解酸化及兼氧池现场勘查是空气搅拌,不能保证溶解氧DO≤0.5mg/L,也不能保证泥水混合效果,应改用水下搅拌。2.污泥量计算可能偏小,导致MBR膜、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设备选型偏小。鉴定结论为:1.本项目废水本质上是一种工艺脱油废水,设计的废水处理采用“物化+生化”的处理工艺基本上是合理可行的、符合行业规范要求。2.由于废水的水温远高于环境温度,导致废水处理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从而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要求。3.废水处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关键因素是水温过高;其他单元设计与配置中也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对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处理要求有一定的关联性,但这些缺陷和不足基本上是可以在调试运行中按照合同要求加以改进和完善的。为该鉴定,显闰公司缴纳鉴定费10万元。
以上鉴定作出后,科南公司向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纺织污水处理工程达到案涉合同约定的出水水质指标要求的全流程整改方案进行鉴定,并对整改费用进行预估。经征询双方同意后,法院继续委托江苏省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2020年5月14日,该中心作出工程整改方案及费用鉴定评估意见。该鉴定报告载明:……废水处理工程现场情况:1.新增加了原水冷却设备,冷却系统包含冷却特、中间池及水泵管路等附件,通过冷却塔循环处理。2.MBR膜面积不足,膜堵塞严重。3.气浮工艺段后,后续各工艺段无水位差,处于同一液面,水流短路,不能正常工作。4.部分现场设备与原工程设计有异。(六)工程现状分析工程存在的问题如下:1.原设计未考虑缸洗水的高温特征,未进行有效的降温处理,导致初期工程调试时,物化、生化工艺段均无法正常运行,后增加了冷却塔冷却系统,情况有所缓解,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2.MBR膜面积不足,膜堵塞严重。3.废水中COD的来源主要是编制过程中的润滑油和洗涤过程中使用的除油剂……现生活处理(水解+兼氧+MBR膜)停留时间片段,池容不足。4.现场勘查水解酸化和兼氧池是用+空气搅拌,不能保证溶解氧DO<0.5mg/L,也不能保证泥水混合效果,应改用液下机械搅拌。5.部分处理设备欠规范,影响处理效果,有待进一步改造和提高。6.废水不连续,间断产生,因此需要保证调节池容量,有足够的调节时间。7.在洗涤缸内,织物上附着的润滑油在高温、转动与除油剂的作用下乳化,形成乳化液,因此物化段气浮处理前需要强化破乳处理,选择更是以的破乳剂,并保证处理停留时间,提高破乳率。鉴定意见:(一)按合同进水指标的全流程整改方案……本方案流程新增设备投资估算43万元。补充说明:1.本方案按合同进水水质指标设计,若实际进水COD大于合同指标或B/C小于合同值,本流程整改方案需进行相应调整。2.纺织废水中含有较多短纤维,在物化、生化处理过程中,这些短纤维难以被去除,采用MBR处理工艺,易造成膜的堵塞,难以保证工程长期连续可靠运行,因此纺织废水一般不宜采用MBR处理工艺。弃用膜处理后,工艺流程需增加深度处理工艺段,以保证出水COD≤60mg/L,深度处理可选用高级氧化技术(AOP)设备或曝气生物滤池(BAF)。科南公司为该鉴定缴纳鉴定费150000元。
一审审理中,对于现有设备的整改及整改所需费用,双方均确认由科南公司自行选择第三方整改,由显闰公司支付整改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科南公司因扩建汽车内饰布生产项目需建设污水处理工程,显闰公司为科南公司的汽车内饰布生产项目编制环评报告,环评报告获批后,显闰公司继续为科南公司提供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方案,继而双方签订污水处理工程合同,污水处理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合同约定设计方案作为合同附件,故工程设计方案的相关约定亦应当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评判标准。
关于科南公司主张案涉合同解除的诉讼请求,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的,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消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第一、双方于2017年12月16日签订污水处理合同,显闰公司签订合同后进场施工,于2018年2月5日安装完毕。后进行调试时,出水水质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此后双方就合同履行、整改问题进行磋商,显闰公司于2018年9月就案涉合同制定纺织污水处理整改方案设计方案,并按该方案加装冷却塔等设备,但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出水水质。根据合同约定,显闰公司的义务包括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有关设计进行废水处理工程的设备安装及工艺系统安装,负责系统调试,案涉纺织污水处理设备虽已安装,但经调试后未能达到合同约定出水水质,故应认定显闰公司尚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案涉合同并未全部履行完毕。第二、科南公司以显闰公司违约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于2018年10月13日寄送解除合同通知,通知案涉合同自2018年10月18日起解除,显闰公司收到该通知后,其如果对该解除通知持有异议,应当在2019年1月18日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提出,而事实上,显闰公司根据解除通知要求于2018年10月18日进行现场核对工程量,且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解除通知提出异议,故科南公司于2018年10月13日寄送的解除通知于显闰公司收到之日起生效,科南公司与显闰公司于2017年12月16日签订的污水处理合同书于2018年10月18日起解除。
关于科南公司要求显闰公司撤场的诉讼请求,一审审理中,显闰公司陈述其没有人员、设备在现场,故科南公司要求撤场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科南公司要求显闰公司承担违约金1140800元及整改费用430000元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第一、案涉工程为“交钥匙”工程,2017年10月,显闰公司为科南公司编制的《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对科南公司的生产工艺有全面的分析,工艺流程明确载明存在高温缸水洗,并对该部分高温缸水洗工艺进行了充分说明。可见显闰公司在编制环评报告时,科南公司即将涉案工程的生产工艺明确告知显闰公司,显闰公司对存在高温废水情况明知。第二、本案经鉴定,鉴定意见为:1.本项目废水本质上是一种工艺脱油废水,设计的废水处理采用“物化+生化”的处理工艺基本上是合理可行的、符合行业规范要求。2.由于废水的水温远高于环境温度,导致废水处理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从而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要求。从该鉴定意见可知,虽然显闰公司设计、施工的案涉污水处理基本可行,但不能正常工作的原因主要为废水水温高于环境温度,即其所设计、施工的污水处理工程并未考虑废水水温因素。第三,鉴定意见虽然表明,在废水处理工程设计中,如果水温未列入进水水质指标中,通常就认为是常温。但本案中,显闰公司明知案涉工程存在高温废水,其应当在向科南公司提供设计方案、签订施工合同前向其披露并着重提示其所设计、施工的废水处理工程不能有效处理高温废水,相对科南公司而言,显闰公司专业从事环保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营,在废水处理工程领域较科南公司在技术、人员、经验方面更有优势,在提供设计方案前,更应当全面向科南公司介绍情况、披露信息。第四,现有证据不能表明科南公司的生产工艺在环评报告出具后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未通知显闰公司。综上,显闰公司应当对于案涉废水处理工程不能正常运行致科南公司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法律后果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科南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的金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进行合理调整。本案中,科南公司主张的整改费用430000元,该主张有鉴定意见予以佐证,且双方均同意由科南公司自行整改,显闰公司支付整改费用,故对科南公司主张的整改费用430000元,予以认定。对于科南公司主张的违约金1140800元,其主张该违约金的依据为合同约定“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的延期或停工,乙方应以工程款日5‰赔偿甲方”,以上已阐述案涉合同已于2018年10月14日解除,在此之前的违约金数额可以参照双方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但以工程款日5‰计算违约金,该约定显然过高,故对于合同解除前的违约金,根据本案客观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确定,科南公司虽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金额,但考虑到其在案涉项目正常投产情况下可获得利益及其为弥补因显闰公司设计、施工原因造成的废水需另行处理的损失,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酌情予以考虑。综合本案现实情况,结合合同的履行程度、显闰公司的过错程度、合同解除对科南公司预期利益的影响等因素,酌定将违约金调整为200000元。
关于科南公司要求显闰公司开具已付款5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诉讼请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7%增值税发票”,应当认定双方对于开具增值税发票存在约定,审理中,显闰公司对于开具53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不持异议,故科南公司要求开具金额为5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支持。至于税率为科南公司主张的17%还是显闰公司陈述的13%,应当以现行的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显闰公司应当开具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科南公司要求显闰公司赔偿其诉讼保全费损失5000元,诉讼保险费损失3040元,其该项诉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科南公司要求显闰公司将其安装的、尚未投入使用即己损坏的清水池、兼氧池、水解池、一体化膜池予以修复,并将伪劣电动机予以更换,双方均确定由科南公司自行整改,显闰公司支付整改费用,科南公司该项诉求中的清水池、兼氧池、水解池、一体化膜池予以修复及电动机更换已包含在整改范畴内,此项诉求为重复主张,亦无必要,不予支持。
关于显闰公司要求科南公司支付工程款(合同内工程款390000元、增加工程款220100元)的诉讼请求,对于合同内工程款390000元,双方对于欠付数额予以确认,法院无异。因显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施工,虽然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但审理中双方均确定由科南公司自行整改,显闰公司支付整改费用,故对于合同内尚欠的工程款390000元,科南公司仍应当予以支付。对于显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20%作为施工预付款。乙方主体设备到场后三天内,支付工程款的30%,乙方施工、调试完毕,经甲方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40%,工程质保金取合同款的10%,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付清。从上述约定可以认定50%的工程款在主体设备到场后三天内支付,下余50%的工程款在验收合格后开始付款。显闰公司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是验收合格,而客观上,案涉工程至今未能达到工程约定出水水质要求,以上已阐述该责任为显闰公司导致,故在检验合格之前,科南公司有权拒付工程款,显闰公司无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显闰公司主张的增加工程款220100元,该项诉求针对的项目是双方发现案涉工程不能达到出水水质后,显闰公司增加的冷却塔等项目,该项目实质上是其为使其设计、施工的污水处理工程达到合同约定出水水质而进行的整改,根据合同约定“如乙方负责的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无偿修理和返工”。该增加项目属于整改范畴,且系因显闰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结合显闰公司在加装了以上设备、设施后,案涉污水处理工程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出水水质的事实,其主张科南公司支付该增加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鉴定费,本案经过两次鉴定,第一次鉴定由显闰公司申请,由其缴纳鉴定费10万元,第二次鉴定由科南公司申请,由其缴纳鉴定费15万元,两次鉴定的鉴定费用总额为25万元。考虑本案成诉原因及司法鉴定启动的必要性、司法鉴定意见对本案的影响,确定以上鉴定费均由显闰公司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一、科南公司与显闰公司于2017年12月16日签订的污水处理工程合同书自2018年10月18日起解除。二、显闰公司向科南公司支付整改费用4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三、显闰公司向科南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四、显闰公司依法向科南公司开具金额为53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五、显闰公司向科南公司支付鉴定费1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六、科南公司向显闰公司支付工程款39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七、驳回科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显闰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8555元,由科南公司负担8555元,由显闰公司负担1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显闰公司负担1730元,由科南公司负担3220元;保全费5000元,由显闰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显闰公司在案涉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整改费用、违约金、鉴定费等费用;2.显闰公司一审反诉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关于争议焦点1,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处理废水的水温,但案涉工程从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合同书》,到显闰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再到双方签订《污水处理工程合同》,前后衔接,是一个整体的过程,可表明案涉工程需要处理的是高温废水,双方在对工程进行调试时,出水水质无法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此后双方就合同履行、整改问题进行磋商,显闰公司就案涉合同制定纺织污水处理整改方案设计方案,并按该方案加装冷却塔等设备,但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出水水质。显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整改费用、违约金、鉴定费等费用。关于显闰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显闰公司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是验收合格,但其所做工程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科南公司有权拒付工程款,显闰公司主张违约金不予支持。显闰公司主张的增加工程款所涉项目属于其整改范畴,科南公司无需支付该款项。
综上,显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5元,由上诉人***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盛
审判员 吕 敏
审判员 季建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陈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