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执1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0504752XM,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路西侧金域华府写字楼1-2101室。
被执行人:安徽灵璧宝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韦集镇陈园村。
本院在执行***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灵璧宝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正在清算中,申请人同意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皖1323执1447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