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127民初2093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告:广东盈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化州市东山街道东堤南路3号嘉燕悦江府(一期)G7栋31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蓝山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东侧村永连公路西侧、茶油加工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盈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蓝山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计36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订)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