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322民初3453号 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道彩旺大厦40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2024年5月28日,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