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322民初5930号
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石龙社区白石龙村村委综合大楼406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7663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曾某某,女,1985年7月29日,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2024年8月21日,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