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322民初5929号 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石龙社区白石龙村村委综合大楼406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某某,女,汉族,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 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