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2民初4299号
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石龙社区白石龙村村委综合大楼406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766312。
法定代表人:周宏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姣姣,女,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扶昆林,男,199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系东方城市广场商住小区8栋1906房业主。
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卿瑞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曼沂
代理书记员  黄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