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5119号
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石龙社区白石龙村村委综合大楼406B。
法定代表人:周宏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贵,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深圳市万厦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长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姣
书 记 员 徐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