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2民初5879号
原告: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泽沟小区B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MA2NM1YM0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大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和顺沁园春五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RYLT37K。
法定代表人:韩荣娟。
本院受理原告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大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安徽***大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办公住所地坐落于六安市裕安区境内,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安徽***大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纠纷,被告安徽***大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位于六安市金安区,原告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安徽***大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大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