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5民初7391号
原告:广州佳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6、248、250号2202房自编1号(本住所限写字楼功能)。
法定代表人:何告生,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诗嫄,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中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青蓝街26号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佳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公司)与被告广州中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佳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公司支付验收款195000元,并按照合同总额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1月1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3月17日为14625元;2.**公司提前支付考核款78000元;3.本案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佳禾公司与**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签订《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系统技术开发服务合同》,约定佳禾公司为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系统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公司分三期***公司支付服务费390000元,第一期服务费117000元(首付款),第二期服务费195000元(验收款),第三期服务费78000元(考核款),合同签订后,佳禾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公司仅支付了首付款。合同约定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验收,且**公司收到佳禾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7个工作日内,支付验收款195000元。2021年9月27日,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了《项目实施用户使用报告》,项目实施结果为原告实施工作已完成,满足业务需要,转为运维日常工作。2021年9月28日,**公司出具了《云浮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建设项目合同验收报告》,验收结果为同意项目通过验收。即该项目已经通过项目验收且**公司收到了佳禾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开具的195000元增值税发票,验收款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但是经多次催促,**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分文。鉴于**公司已经严重逾期支付验收款,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因此请求提前支付考核款78000元。**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损害了佳禾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佳禾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庭审中,佳禾公司确认**公司已于2022年的8月29日向其支付了195000元的验收款,故申请撤回诉请1中要求**公司支付验收款本金195000元的诉请;主张**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依据是:案涉合同第8.4条约定了佳禾公司逾期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违约责任是按每日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条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有权要求**公司按每日千分一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合同第3.2.2条约定,**公司应在其提供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验收款,验收证明显示验收时间是9月28日,其提供增值税发票给**公司的时间是2021年的12月22日,故主张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2022年8月29日;明确诉请2的依据是**公司逾期支付验收款,构成预期违约,故其有权要求**公司提前支付尾款;明确诉请3的依据为案涉合同第8.8条规定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财产全责任保险费等,主张支付律师费15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00元,诉讼费、保全费以法院实际判决确定的金额为准。
**公司辩称:1.我方不存在佳禾公司所主张的违约行为。案涉合同约定的验收款,因合同进度确已履行至验收环节,上游客户支付的验收款项已经实际到我方账户,我方同意支付该笔款项。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字广东公司)和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案涉项目履行的实际验收方,我方属于该项目的总集成方,案涉合同履行成果是否合格、是否可进入下一阶段,必须经两个上游公司验收合格和确认,按照上游客户的进度支付下家,佳禾公司对此情况完全知晓。我方提交的《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二》显示,数字广东公司与我方将原合同中的验收款支付条款修改为背靠背支付条款,并将原约定的现金一次性支付50%进度款分成了24%和26%两笔,后一笔改成了期限为六个月的数字支付凭证,使我方承担巨大商业风险,这说明合同支付进度推进以最终用户方的确认支付为基础,使用背靠背支付条款是该类商业合作约定俗成的模式。但在签订与下游四方合作厂家的《补充协议》过程中,除原告外的三方均表示愿意签署,仅佳禾公司不同意,我方尽最大诚意与之沟通,均遭到拒绝,无奈只能等待数字广东公司数字支付凭证到期后再支付验收款。故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2.佳禾公司主张的考核款,因合同约定的项目考核期、质量保障期限尚未结算,支付条件尚未成就,我方不应支付。案涉技术开发服务合同仍在履行中,合同约定的履行期、质保期尚未结束,上游客户和最终客户尚未对该项目完成考核,故我方不予支付该笔款项。上游客户对合同项目有系统使用中优化完善、上线后持续维护系统稳定等需求,为期两年的质保期尚未结束,佳禾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3.关于违约金,合同第3.2.2是约定验收款支付,非违约条款;佳禾公司主张按照合同8.4条支付违约金也不符合同约定,第8.4条主要是针对佳禾公司未按期向我方提供产品和服务所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而非针对我方逾期付款的违约条款;4.佳禾公司以合同第8.8条将律师费视为实际损失没有依据,首先本案未造成佳禾公司的实际损失,也非必须要起诉解决,完全属于佳禾公司单方行为,我方从未拒绝付款,律师费也是单方为佳禾公司服务的,故并非佳禾公司的实际损失。5.合同所约定的每日1‰的违约金计付标准,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1年3月22日,**公司(甲方)与佳禾公司(乙方)签订《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系统技术开发服务合同》,约定:第1条采购事项:1.1甲方委托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对【云浮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建设项目技术开发服务合同】中涉及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系统接口技术开发(以下简称“项目”)进行;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根据本合同约定和甲方要求对项目进行实施。第2条合同金额和支付方式:3.1本合同总额为390000元;3.2付款方式:(1)首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方收到最终用户合同总额的30%首付款后,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下述材料后,甲方提供三个月银行承兑作为甲方付款凭证向乙方安排支付。向乙方支付首付款117000元。1)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正式等额增值税发票;(2)验收款:甲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客户的最终验收后。乙方提供必要的付款当局给甲方并确认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以银行转账支付合同总额的50%给一份作为验收款,既195000元整;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3)考核款:合同总额的20%作为考核款,既78000元整。合同执行期结束后。甲方根据客户的考核结果以银行转账进行支付。乙方提供必要的付款单据,甲方收到合格的付款单据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第4条双方权利和义务4.1甲方权利和义务4.1.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有关工作人员。4.1.2甲方有权验收乙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并提出验收意见。4.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提供产品和服务后约定期限内就该服务的应用提供咨询、辅导和培训等服务。4.1.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款项。4.1.5甲方修改委托要求的,应提前通知乙方。4.1.6甲方应为乙方开展产品和服务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4.2乙方权利和义务。4.2.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款项。4.2.3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和最终用户的约定按时完成系统的实施。4.2.4甲方修改委托要求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要求对受托工作进行调整,除非因修改委托要求需要调整工作时间,乙方应保证不得因此延误受托工作。因修改委托要求而需调整合同时间和金额的,双方应另行协商。4.2.10为顺利实施业务,最终用户认为有必要对功能进行合理完善的,乙方有义务在合同期内,修改直至满足最终用户需求。第5条验收:5.1乙方须确保项目交付成果及服务满足最终用户方的应用需求及工作要求,配合功能性联调测试,测试合格后,进行项目整体测试,通过整体测试并上线运行后,递交初验申请。初验通过后,系统进入三个月试运行阶段,试运行合格后,递交终验申请,终验通过后进入为期2年质保期。验收为项目整体验收,均已最终用户对项目整体验收为准。第7条质保期。7.1本项目质保期为项目通过终验之日起2年。7.2在质保期内,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如发现乙方提供的项目交付成果有缺陷,或项目的性能和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乙方应及时负责排除缺陷、修理、替换或更换出现故障的项目交付成果,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7.3如果项目交付终验之前或在质保期内出现一般性故障(二、三级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时立即做出响应,以确定故障情况,并就如何排除故障做出决定并立即通知甲方。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照合同附件要求或标书要求(或投标文件)所要求的相关事项快速使项目恢复正常工作,并就甲方由于故障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7.4如果项目交付终验之前或在质保期内出现重大故障(一级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时即做出响应并尽快提供解决方案,立即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用最快捷的交通工具前往现场,并就如何排除故障做出决定并立即通知甲方。按照合同附件要求或标书要求(或投标文件)所要求的相关事项快速使项目恢复正常,并就甲方由于故障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7.5如由于乙方履行上述责任,而使项目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质保期按乙方排除故障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7.6在质保期内,如果乙方对项目交付成果进行技术改进,乙方应积极向甲方推广,并应免费向甲方提供与这些技术改进有关的详细技术资料。7.7项目交付成果交付后在质保期间,乙方负责对项目交付成果免费进行日常维护,对最终用户相关技术人员免费进行培训。7.8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的项目免费提供软硬件系统升级及日常维护服务。7.9在项目质保期内,乙方要负责提供项目所建设的系统及相关数据的免费迁移服务工作。第8条违约责任:8.1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视为违约,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按守约方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8.2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给对方和/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8.3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每逾期1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8.4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1.5款约定的时间节点提交产品和服务,逾期达到10日以上(含本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甲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项,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如甲方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所有工作,同时应根据本合同第8.3款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8.8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诉讼费、仲裁费、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有关法律费用及其他支出费用。合同尾部加盖**公司印章及佳禾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附件一“采购需求技术一览表”载明“负责从房管业务平台生产库中将发生变化的房屋交易状态信息、交易合同信息、合同附件信息、退件及撤销合同等信息抽取供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调用”,具体包括接收现售合同信息、接收预售合同信息、接收存量房合同信息、接收房屋坐落是否备案状态信息、接收交易备案状态信息、接收交易房源档案信息等8项;附件二“报价明细一览表”显示需求事项包括需求分析、软件开发、测试、实施、培训三部分,合计390000元;附件三“售后服务承诺方案书”载明“我***为本项目提供如下售后服务:1、为本项目提供24个月的免费运维服务,和长期的免费技术咨询服务。2、为本项目提供长期的7*24小时客服热线电话服务;对于平台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给予及时响应,提供解决方案直至问题解决,并列明了具体故障定义、处理要求及处罚方式。合同正文与附件加盖**公司及佳禾公司骑缝章。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案涉合同第3.2条第(2)款,所载明的“乙方提供必要的付款当局给甲方并确认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中的“当局”为笔误,应当是“单据”,即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
2021年5月7日,**公司***公司转账支付117000元,佳禾公司提交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为证。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窗受理建设项目实施用户使用意见》显示,项目名称:一窗受理项目;项目内容包括完成交易系统与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系统正式,测试环境网络开通实施;完成二手房买卖业务场景中的房源验证,接收合同签订信息,获取住建部门二手房合同信息,接收备案受理材料,接收税务完税凭证及完税信息,接收不动产办结信息,申办撤销功能实施等5项内容;项目实施结果:本项目实施工作已按照《新增需求确认表》要求及解决方案实施完毕,并且投入使用,项目实施工作已完成,满足业务需要,现转为运维日常工作;用户意见:不动产交易、缴税、登记“一窗受理”项目涉及业务的154场景均已在我市全部县(市、区)上线,下一步,请佳禾公司继续配合我局做好系统使用过程中的优化完善,表格尾部“建设单位”处加盖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章,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27日;“承建单位”处加***公司印章,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22日。
《云浮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建设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显示,验收时间:2021年09月28日,验收地点:云浮;二、项目按要求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达到了建设目标;三、项目通过了试运行,功能符合要求,性能稳定可靠,满足用户要求。综上所述,同意项目通过验收;验收结论:通过。加盖**公司及佳禾公司印章,落款日期为2021年9月28日。
2021年12月22日,佳禾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销售方为佳禾公司,购买方为**公司,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系统技术开发服务费,金额97500元,加***公司印章。
2022年8月29日,**公司***公司转账支付195000元,**公司提交中国银行付款回单为证。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案涉合同约定项目已于2021年9月28日完成最终验收,佳禾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公司提供了验收款增值税发票;合同约定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至最终验收结束后两年内,即2023年9月27日终止;**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公司支付案涉合同首付款117000元,2022年8月29日***公司支付验收款195000元;确认案涉合同约定的支付考核款的条件为合同执行期结束,根据考核结果支付;确认根据案涉合同约定,佳禾公司应在两年质保期内,向**公司提供故障排除、替换、修理、日常维护、免费培训、免费升级、技术改进及迁移等服务,现质保期尚未届满。
为证明其逾期支付验收款是因上游合作方改变支付方式,且其与其他三个合作厂家均签订了补充协议,变更了支付方式及期限,故其逾期付款不构成违约,**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公司与数字广东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之二》;2.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微信群名称为“互联网+不动产对接厂家群”,2021年11月29日,一方发送“四位对接友商,为了推进验收进度,特意拉此群,下午我将补充协议发出,麻烦尽快确认”,随后发送图片,“*****”回复“意思是先签署补充协议,然后支付24%费用,然后启动验收流程,大概一周左右可以验收?”;12月1日,前一方又发送“云浮不动产**与佳禾v1”的文档,并于12月8日表示“年底事情多,明天中午12点前给回复”;12月15日,“佳禾-**”回复“我司的意思是现在有多少款项就给多少,后面贵司收到尾款后在支付也可以,不同意签补充协议”,前一方表示“那我司付不出款项的,请知悉”;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2021年1月27日,***发送“我是广州佳禾***”,***回复“***”并附手机号码;2021年3月16日,***:“服务期2年我们也可以同意,但尾款的20%不能等两年再付吧,我们希望是验收后3个月内可以支付”,***:“不能,合同期限为1年”;4.**公司与广东南方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云浮市自然资源局业务系统技术开发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与浙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云浮市税务部门业务系统技术开发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以及与广东安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云浮市公积金业务系统技术开发服务合同补充协议》;5.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显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6月27日向**公司支付1238640元,用途为数字广东公司6881xxxx2496到;6.微企业数字债权凭证,显示数字债权凭证持有人为**公司,金额为1238640元,凭证到期日期2022年6月27日。佳禾公司认为上述证据1、证据4-6均与其无关,即使真实对佳禾公司亦无约束力;证据2、3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该证据可证明原、被告未就合同变更达成合意,合同未变更。
佳禾公司主张其在本案中支付律师费15000元,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银行付款回单为证;支付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700元,提交保险费发票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佳禾公司当庭撤回其诉请1中关于支付验收款本金195000元的诉请,属于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案涉《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系统技术开发服务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且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佳禾公司、**公司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结合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自认,本院依法确认**公司已于2021年5月7日***公司支付案涉合同首付款117000元,2022年8月29日***公司支付验收款195000元。
一、关于佳禾公司主张的逾期支付验收款违约金
首先,根据案涉合同第3.2条第(2)款的约定,以及庭审中双方对该条款中的笔误及真实意思的确认,**公司应按照合同要求在完成客户最终验收,并在佳禾公司向其提供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经其确认无误后7个工作日内,***公司支付验收款195000元。而根据佳禾公司提交的《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窗受理建设项目实施用户使用意见》《云浮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建设项目合同验收报告》,结合庭审中**公司的自认,本院依法确认佳禾公司已经依约完成了案涉合同项目成果交付,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了项目的最终验收,并于2021年12月22日向**公司提供了金额为19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故按照前述约定,**公司应当于收到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即2021年12月31日前向**公司支付验收款195000元,但**公司实际于2022年8月29日方***公司支付该款项,已经构成违约。
其次,关于**公司主张因其上游企业支付方式改变导致其实际从上游企业收款延迟,故逾期支付验收款不构成违约的抗辩。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在庭审中的自认均表明,佳禾公司已明确表达了拒绝了与其签订补充协议的意思表示,双方并未就改变案涉合同约定的验收款付款期限及金额协商一致,故双方仍应按照《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系统技术开发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及条件支付验收款。**公司与上游企业付款方式及期限的改变,以及与其他下游合作方的约定,对佳禾公司并无约束力,亦不能作为其违反案涉合同逾期支付验收款的依据,故本院对于**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第8.1条、8.2条虽然约定了任何一方违约均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按守约方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未明确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标准;而第8.3条则约定的是佳禾公司未按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所应承担的逾期交付违约金计算标准,并非**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佳禾公司主张根据合同对等原则,按照案涉合同第8.3条约定的每逾期1日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案涉合同虽未明确约定**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但如前所述,鉴于**公司逾期付款已经实际构成违约,而案涉合同第8.1条亦明确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本院根据**公司逾期付款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定**公司应以19500元为基数,自其应支付验收款的次日,即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其实际支付之日,即2022年8月29日止,***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关于佳禾公司主张**公司提前支付考核款
根据案涉合同第3.2条第(3)款约定,**公司应当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后,根据客户的考核结果,向**公司提供合格的付款单据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考核款78000元。然而,根据案涉合同第5.1条约定,案涉项目终验通过后进入为期2年的质保期,原被告双方亦确认,根据该条规定,案涉合同应当自2021年9月28日完成最终验收后进入质保期,直至2023年的9月27日执行期方结束;同时,案涉合同第7条还具体约定了佳禾公司应在两年质保期内向**公司提供故障排除、替换、修理、日常维护、免费培训、免费升级、技术改进及迁移等服务。现案涉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尚未届满,佳禾公司亦未按照约定完成全部质保期内的服务义务,亦未由客户进行考核,并由佳禾公司提供相应的付款单据,案涉合同第3.2条第(3)款约定的考核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至于佳禾公司主张因**公司逾期支付验收款构成预期违约,故要求提前支付考核款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履约方可以根据对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根据不同程度,主张解除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公司的确存在逾期支付的违约行为,但鉴于其已于2022年8月29日实际支付了验收款,佳禾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后续合同义务;同时,佳禾公司已在本案中就**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主张了违约责任,而其并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故佳禾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以**公司构成预期违约为由主张其提前支付考核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佳禾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保全保险费
案涉合同第8.2条约定,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给对方和/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第8.8条约定,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诉讼费、仲裁费、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有关法律费用及其他支出费用。本案中,佳禾公司提交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银行付款回单,以及保险费发票可证实,其实际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5000元、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700元,而**公司亦是本案诉讼过程中方***公司支付验收款,故佳禾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中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佳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验收款利息(以19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8月29日止);
二、被告广州中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佳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费7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佳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7元,由原告广州佳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09元;由被告广州中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8元。案件保全费1958元,由原告广州佳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74元,被告广州中大**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4元。上述受理费、保全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赵 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