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10172号
原告:广州佳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山路**、**、**号**房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何告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予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锦明街**号首层后座之**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佳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予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日期内没有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日期内没有缴纳诉讼费,依法可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佳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