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229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佳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246、248、250号2202房自编1号(本住所限写字楼功能)。
法定代表人:何告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强,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明,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予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锦明街1号首层后座之三。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关于广州佳禾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予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1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广州予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佳禾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款项2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4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对广州予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广州予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负担受理费4320元,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2298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罗蕴村
执行员 刘小刚
执行员 陈 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展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