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281民初1352号之一
原告:赤壁市支持武广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人:***,该小组办公室主任。
被告:中建三局建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街陶家岭社区车友路特8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赤壁市支持武广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被告中建三局建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赤壁市支持武广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壁市支持武广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赤壁市支持武广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