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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建发置业有限公司、赤壁市支持武广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2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建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街陶家岭社区车友路特8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壁市支持武广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人:***,该小组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中建三局建发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赤壁市支持武广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7)鄂1281民初1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8月30日赤壁市支持武广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赤壁市支持武广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7)鄂1281民初1352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赤壁市支持武广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赤壁市支持武广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涂海兰
审判员*飚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