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12执恢28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尚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山***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黄河路太行山路口。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青岛尚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崂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尚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212执975号,该案于2017年9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2018年9月29日,该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鲁0212执恢287号。
该案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山***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传统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8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山***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朱 强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于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