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尚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尚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绿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12执97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尚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齐行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红,系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绿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宋继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尚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绿森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尚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212执9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朱 强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