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2027号
申请人:四川鑫牛重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工业集中区汇才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范科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红,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道英,女,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自贡市华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路东段818号自贡市就业训练大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朱世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鑫牛重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自贡市华联劳务有限公司、自贡市华联劳务有限公司富顺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鑫牛重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市华联劳务有限公司价值75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鑫牛重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自贡市华联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50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申请人四川鑫牛重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川C2××××号车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林 兰
书 记 员 邵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