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牛重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鑫牛重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原四川金牛重型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一机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311执6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牛重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原四川金牛重型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工业集中区汇才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一机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渤海路26-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保证人:***,女,汉族,1950年11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

本院在执行四川鑫牛重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一机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四川鑫牛重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311执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云

审判员曾梅

审判员*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