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

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天津市环宇和平卫星应用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清申59号
申请人: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宾馆南道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玲玲,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环宇和平卫星应用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A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2020年9月10日,申请人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天津市环宇和平卫星应用开发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天津市环宇和平卫星应用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天津市环宇和平卫星应用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天津市环宇和平卫星应用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电子计算机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对天津市环宇和平卫星应用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常方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