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

某某、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812民初7144号 原告:***,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化工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安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4月工龄工资740元、2020年1月至3月年终奖31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83年2月入职被告处,担任热电部门值长。双方于2011年5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3月23日,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关停热电厂,要求原告2020年4月放假,并于4月29日单方面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且未发放原告2020年4月的工龄补贴370元及2020年年终奖。因被告多年以来奖金发放的事实是:按百分比标准,季度奖占全年奖金40%,年终奖占全年奖金的60%,年终奖以月度奖为基础,以个人全年实际出勤月度、岗位系数、个人绩效考核成绩结合企业效益兑现发放。2020年1月至3月原告在被告处正常工作,被告已向原告发放了相应的季度奖,并根据同为热电厂的留守清理人员***2020年工作时间(11个月)向其发放了年终奖,原告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2020年1月至3月年终奖。同时,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应责令被告支付赔偿金,工龄工资、年终奖应按双倍赔偿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安邦公司辩称,1、同意按照裁决书发放原告2020年4月工龄工资370元。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年终奖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律对年终奖没有进行强制性规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没有对年终奖进行约定,被告处年终奖是根据原告劳动成绩及劳动成果酌情发放的,因此年终奖也无法进行约定。被告有权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原告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向原告发放年终奖。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原系被告安邦公司热电厂值长,双方于2011年5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根据原告的岗位工种确定工资报酬。2020年3月,被告向原告发放2019年度绩效奖金5756元。2020年4月,因热电厂关停,被告安排原告放假。原告每月工资包含岗位工资与工龄工资,其中工龄工资为370元/月,被告未支付原告2020年4月的工龄工资,正常发放了原告2020年1月至3月季度奖1168.92元。2020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于2020年4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 另查明,2020年3月被告向关联案件原告***发放2019年度绩效奖金6280元。2020年5月,被告向与原告同为热电值长岗位的关联案件原告***、案外人***分别发放季度绩效奖金1207.88元、1189.45元。2021年3月,被告向***发放2020年度绩效奖金5708元。 淮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020年4月工龄工资740元、2020年1月至3月年终奖3100元的仲裁请求后,于2021年7月7日作出淮劳人仲案字〔2021〕第79号仲裁裁决书,裁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4月工龄工资370元;对原告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遂在法定时限内诉至本院。 关于加付赔偿金。原告自认其未就本案诉请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劳动部门也未对此责令被告限期整改。 关于年终奖的发放依据。被告陈述其系根据各分厂的经营效益和员工表现发放,其向***发放的2020年年终奖也是与热电厂的效益相关及在岗时间(按11个月)发放的,公司没有2020年年终奖发放的统一办法,热电厂关停后,***作为留守人员仍在热电厂提供劳动,负责门卫室。原告在热电厂关停前与***的工作岗位和职级一样,热电厂关停后,***服从单位安排,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已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与***的情况不一样。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本案中,2020年4月,被告因其热电厂关停安排原告放假,其应按原告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该月工资。原告每月工资构成中包含工龄工资370元,被告未发放,现同意按此标准发放,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中的370元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超出部分即加付赔偿金,自认劳动监察部门并未就此责令被告限期整改,故本院认定原告该部分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劳动者付出了相应的劳动,便应当获得与此相当的报酬。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根据原告的岗位工种确定工资报酬。原告所举证据证实被告向其支付了2019年年终奖金和2020年一季度奖金,且被告也自认其根据热电厂的效益向与热电厂关停前与原告同岗位职级后留守的***发放了11个月的2020年年终奖,现被告辩称年终奖属于用工自主权,原告未服从单位工作安排被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领取条件,但未就其2020年年终奖发放条件举证,故本院认定双方对于年终奖的发放约定不明,根据同工同酬原则,参照原告往年领取的年终奖数额、2020年一季度奖金及与其同岗位人员2020年年终奖数额等,酌定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年终奖15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及加付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龄工资370元、年终奖1500元,合计187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予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