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

某某、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812执36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执行人: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33337K,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与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苏0812民初6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54116元、代通知金88562元、安置费23100元,合计185778元。因被执行人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 因被执行人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在本院正式立案前已将涉案款项支付申请人,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裁定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812执36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