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

某某、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民终4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化工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6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0月26日以其另案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