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民终4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化工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6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0月26日以其另案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