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91民初336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18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市唯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淮安市唯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