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91民初169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市唯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74854010P,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6区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申请人: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33337K,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化工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淮安市唯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淮安市唯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市唯圣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保全费2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