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馨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烟台馨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民初5093号
原告:烟台市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山路52号2单元6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旖凡,烟台市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馨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烟台馨锐桩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文化路76号(大庆路学校对面)。
法定代表人:刘少莲,总经理。
原告烟台市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馨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烟台市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市永兴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曲泳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