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91执保513号
申请人:山东天之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西三巷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街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高新产业开发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街子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主任。
申请人山东天之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街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天之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街子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账户(农村商业银行:9030××××2453)存款28104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天之元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街子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28104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