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慧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慧源监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宁0202民初2291号
申请人:宁***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育林巷建工佳苑B区12#大楼14层。
法定代表人:武纯波,宁***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娇玉,宁***监理有限公司财务出纳。
被申请人: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号1号楼第2层C212。
法定代表人:高学明,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源监理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玻硅巢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慧源监理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玻硅巢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账户(账号:75)内的369000元款项,申请人慧源监理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慧源监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予以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账户(账号:75)内的369000元款项。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范抒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