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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与宁夏慧源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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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2民辖终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学明,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纯波,宁***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8)宁0202民初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被告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系适用法律错误。该条适用的前提是人民法院立案后,当事人以行政区划变更为由提出管辖异议,而本案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未涉及此问题,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存在,所以不应适用该法条。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从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丽
审判员谭雯
审判员丁万荣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锴
附:本案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
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