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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与宁夏慧源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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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宁02民终1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学明,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政,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一兵,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纯波,宁***监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娇玉,宁***监理有限公司出纳。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明,宁夏颢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202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在一审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起了书面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未予处理,程序违法。本案依法应发回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202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北玻硅巢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3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王俊英审判员陈静审判员彭德才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娜附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