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0904号
原告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奇琦
书  记  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