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远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民辖终235号
上诉人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20)浙0324民初1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虽然在合同中没有直接约定管辖法院,但对交货地点作了明确约定,即本案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故本案无论从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住所地,都应该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而本案争议标的根据原审原告温州远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审原告温州远力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中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浙江省永嘉县,故永嘉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交货地点在浙江省长兴县其厂房,但交货地并非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翔宇 审 判 员 周瓯翔 审 判 员 钱晓勇
代书记员 郑思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