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65宜兴精新粉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珂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天目超微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565号 原告:宜兴精新粉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陶都工业园川埠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珂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漓江路58号6#厂房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天目超微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纬四路1号3楼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6年3月29日生,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兴精新粉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珂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天目超微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宜兴精新粉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精新粉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珂玛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天目超微技术研究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精新粉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宜兴精新粉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