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9089号
原告: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漓江路58号6#厂房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精新粉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陶都工业园川埠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珂玛公司)与被告宜兴精新粉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珂玛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珂玛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精新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珂玛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