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京73行初1463号 原告: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漓江路58号6#厂房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宜兴精新粉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陶都工业园川埠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8月20日出生,宜兴精新粉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珂玛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第376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被诉决定的利害关系人宜兴精新粉体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珂玛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珂玛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     勇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博 人 民 陪 审 员   及  国  良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正    技术调查官*** 书  记  员   王  丹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