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冶建茂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3048号 原告: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潮白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原告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厂华夏幸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思达建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